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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

政策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 发布机构:国务院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4-12-25 | 28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十、保障性住房

二十一、新型基础设施

(一)云计算、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算力设备及辅助设备基础设施

(二)铁路、港口、高速公路、机场等传统基础设施安全性、智能化改造

二十二、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础设施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集成电路产线及配套基础设施

(二)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制造、数字经济、低空经济、量子科技、生命科学、商业航天、北斗等相关产业基础设施


注:以省份为单位,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券规模上限由该省份用于项目建设专项债券规模的25%提高至30%。



附件3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

“自审自发”试点地区名单


一、省份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山东省(含青岛市)、湖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四川省。

二、承担国家重大战略地区

河北雄安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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