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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 发布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4-12-24 | 40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
  严格按照《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要求,推动有关特许经营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吸引民营企业参与。优先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如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要充分论证采取其他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不得采取拍卖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不得规避项目管理经验、专业运营能力、企业综合实力、信用评级状况等设定的评审条件,将标的物总价作为唯一标准选择特许经营者。要将项目运营方案、收费单价、特许经营期限等作为选择特许经营者的重要评定标准,不得设置限制民营企业参与的招标条件、评标标准。对因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人等招标失败的,重新组织招标时应重新审查项目基本条件、评标标准,确保不存在不利于民营企业参与的招标条件,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若无法选择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者,应重新论证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规范盘活存量资产
  对不涉及新建、改扩建的盘活存量资产项目,要结合项目历史运营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预测项目收益、确定项目估值,深入论证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要严格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要求,不得以盘活存量资产为名,将特许经营模式异化为地方政府、地方国有企业或平台公司变卖资产、变相融资的手段,严禁在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各类风险。要优先支持民营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模式参与盘活存量资产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规范参与不涉及新建和改扩建的盘活存量资产特许经营项目。
  六、加强特许经营方案把关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负起特许经营方案审核责任。对采取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比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由相关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特许经营方案;对企业投资项目,应比照核准(备案)权限,由相关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特许经营方案。对由其他部门负责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原则上应由与其他部门同级的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特许经营方案。负责审核特许经营方案的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全国PPP项目信息系统中及时上传完整规范的特许经营方案审核证明文件。
  七、做好信息填报和审核把关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用好全国PPP项目信息系统,指导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机构、特许经营者等及时填报项目信息,并对填报信息进行审核确认。经省级发展改革委确认通过且实施机构启动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的项目,将通过全国PPP项目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PPP新机制要求的特许经营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指导有关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及时组织有关方面优化完善特许经营方案,规范推进建设实施流程,严格按照PPP新机制要求实施特许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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