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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增强成都市电力保障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政策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24-12-24 | 7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增强全市电力保障能力,充分落实《关于进一步增强成都市电力保障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暂命名)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增强成都市电力保障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推进新政策尽快出台,推动相关项目顺利实施申报,征求意见时间为7日(2024年12月24日至2025年1月3日)。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参与方式:请于2025年1月3日前,将意见建议以邮件形式反馈至市经信局电力处。以单位反馈意见的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2月24日至2025年1月3日
  联系电话:61885841;邮箱:cdsdlc@163.com

 点击下载附件: 关于进一步增强成都市电力保障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增强成都市电力保障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增强成都市电力保障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暂命名),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精准落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事项

(一)支持线路塔基交地

1.事项内容:对供电公司提出塔基建设用地需求后,属地区(市)县、街道(镇)应在30日内交付供电公司。对按照既定时间交付110千伏及以上线路塔基作业面的,给予所在区(市)县政府每个塔基2万元的补助〔享受500千伏变电站补助的区(市)县除外〕。

2.主管部门及责任处室: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联系电话61885827。

3.支持对象:我市相关区(市)县政府。

4.支持标准:对按照既定时间交付110千伏及以上线路塔基作业面的,给予所在区(市)县政府每个塔基2万元的补助〔享受500千伏变电站补助的区(市)县除外〕。

5.申报条件:线路塔基已交付并竣工投运。

6.申报材料:

(1)申报区(市)县向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申报报告(详细清单应包括:线路工程名、塔基总数、按时移交数量、未按时移交数量)。

(2)塔基建设交付佐证材料(供电公司应书面向属地区(市)县、街道(镇)提出需求时间,并抄送市经信局,塔基交付后,双方签字备查)。

(3)经规划部门认定的路径红线和塔基点位。

(4)其他材料(详见申报通知)。

7.申报渠道:线下文件申报。

(二)支持集中供能项目建设

1.事项内容:支持开发利用分布式燃机、冰蓄能、水蓄能、浅层地热等建设集中供能项目,对设备总装机规模不低于1MW(含1MW)的项目,按照设备投资的15%给予补贴支持,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2.事项分类:易申快享。

3.主管部门及责任处室: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能源规划处,联系电话61884662。

4.支持对象:在成都市内建设集中供能项目的建设单位。

5.支持标准:对设备总装机规模不低于1MW(含1MW)的项目,按照设备投资的15%给予补贴支持,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6.申报条件:

(1) 申报项目设备总装机规模不低于1MW(含1MW)。

(2)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近三年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环境信用评价“不良企业”有效期内。

7.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详见申报通知)。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3)项目立项、项目设计(含设计装机规模信息)、项目验收等佐证材料。

(4)设备总投资所涉及相关合同、主要发票及付款凭证等佐证材料。

(5)申报单位承诺书。

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以PDF格式上传。

8.申报渠道:线上在“蓉易享”平台申报。

(三)加大居民小区(院落)供配电设施改造支持

1.事项内容:对2014年以前建成且未纳入老旧小区改造的,存在安全隐患或非“一户一表”的居民小区(院落),需对供配电设施改造后移交供电公司维修养护的,在原市级财政给予供电公司每个4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供电公司每个居民小区(院落)30万元的改造资金补助。

2.事项分类:易申快享。

3.主管部门及责任处室: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联系电话61885827。

4.支持对象:我市供电企业。

5.支持标准:

(1)居民小区(院落)已同意移交改造,属地供电公司已立项。

(2)居民小区(院落)已改造完毕。

6.申报条件:为加快居民小区改造,补助资金按照年度先拨付后清算模式,分批分次拨付,预拨付资金需市级供电公司的立项文件或者省级电力公司预算下达后,竣工验收后再进行清算。立项改造具备条件后供电公司即可报送预拨付资金申请报告(每年可报送两次计划),同批次改造竣工验收后,提请清算。

7.申报材料:

预拨付阶段:

(1)属地供电公司项目申报表(详见申报通知)。

(2)区(市)县审核情况

(3)供电公司对居民小区(院落)改造的立项证明立项文件或者省级电力公司预算下达文件。

(4)其他材料(详见申报通知)。

预拨付资金总额为供电公司年度计划改造项目的70%。

清算阶段:

(1)属地供电公司项目申报表(详见申报通知)。

(2)区(市)县审核情况。

(3)供电公司对居民小区(院落)改造完的验收证明。

(4)其他材料(详见申报通知)。

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以PDF格式上传。

8.申报渠道:第一次线上在“蓉易享”平台申报,第二次通过线下申报。

(四)对工业企业压减电量给予支持

1.事项内容:在需求侧响应、有序用电等特殊时期,对工业企业通过利用自有(或租用)发电机发电、自备电厂(电源)等方式,主动压减电量生产运行且压减用电量5万度以上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实际压减用电量1元/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在遭遇特别极端天气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最高补贴标准(具体情况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各区(市)县根据当年响应情况,可结合实际给予叠加补贴。

2.事项分类:易申快享。

3.主管部门及责任处室: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联系电话61885827。

4.支持对象:在需求侧响应、有序用电等特殊时期参与压减电量的工业企业。

5.支持标准:主动压减电量生产运行且压减用电量5万度以上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实际压减用电量1元/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在遭遇特别极端天气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最高补贴标准(具体情况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6.申报条件:申报项目参与当年需求侧响应、有序用电,主动压减电量5万度以上。

7.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详见申报通知)。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3)工业企业向所在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部门申报文件。

(4)工业企业压减电量相关数据佐证材料(由申报企业与属地供电公司联合出具,供电公司出具基准日电量和申报日电量)。

(5)申报单位承诺书。

(6)其他材料(详见申报通知)。

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以PDF格式上传。

8.申报渠道:线上在“蓉易享”平台申报。

(五)支持虚拟电厂参与负荷响应

1.事项内容:对接入成都市虚拟电厂管理平台并按照市级电力调度参与负荷响应的,省级补贴未纳入的,按当年省级需求侧响应同等政策给予补贴。

2.事项分类:易申快享。

3.主管部门及责任处室: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能源规划处,联系电话61884662。

4.支持对象:接入我市虚拟电厂管理平台的企业。

5.支持标准:按当年省级需求侧响应同等政策给予补贴。

6.申报条件:已接入成都市虚拟电厂管理平台。

7.申报材料:因每年响应情况不一样,详见当年申报通知。

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以PDF格式上传。

8.申报渠道:线上在“蓉易享”平台申报。

(六)支持车网互动(V2G)试点应用

1.事项内容:对纳入国家、省级V2G试点示范项目,已接入省、市监管平台并具备接受虚拟电厂负荷调度指令的,且每个项目年度认定放电量不低于10万千瓦时,给予每个项目5元/千瓦时的放电补贴,鼓励运营商通过多种措施引导用户参与,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每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多个项目的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2.事项分类:易申快享。

3.主管部门及责任处室: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联系电话61885827。

4.支持对象:纳入国家、省级V2G试点示范项目。

5.支持标准:给予每个项目5元/千瓦时的放电补贴。

6.申报条件:

(1)已纳入省、市V2G试点示范项目。

(2)已接入成都市虚拟电厂管理平台。

(3)年放电量不低于10万千瓦时。

7.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详见申报通知)。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3)接入成都市虚拟电厂管理平台佐证材料(免提供)

(4)项目年放电量不低于10万千瓦时佐证材料(供电公司协同提供证明)。

(5)申报单位承诺书。

(6)其他材料(详见申报通知)。

8.申报渠道:线下申报。

二、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各项政策条款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开展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

(二)本实施细则中关于“对工业企业压减电量给予支持”有关金额,根据当年城市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情况下,经市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专项小组审定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三)本实施细则中关于市、区(市)县按比例分担的,各区(市)县应在市级资金下达后,30日内拨付配套资金。

(四)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负责解释,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级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本实施细则相关涉及内容从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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