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绩效分析。根据申报相应项目类型,结合摸底情况、重点任务情况和绩效要求等,设置县域总体发展目标,包括体系构建情况、建设后达到的设施服务规模和建成后要达到的业务能力、经营效益、社会效益等主要业务经营指标,应尽可能量化表述。
(4)资金概算。根据项目建设任务汇总形成县域项目总体投资概算,并明确财政资金投资内容。对有补助限额要求的单个项目(如数字供富体系建设项目),须列出单个项目细化投资概算、申请财政资金金额及建设内容。
(5)财政资金拨付方式。申报单位可采用先建后补或商同级财政按项目进度支付等形式拨付财政资金,具体拨付方式请商同级财政后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6)进度安排。按照建设期限要求,明确对具体项目的建设进度安排,须包含项目申报、批复、供应商等主体的组织筛选,项目实施、绩效评价、验收、资金拨付、结果备案等项目管理各流程安排。
(7)保障机制
①组织保障。须成立由供销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项目领导或协调工作机制,完善项目管理制度,落实项目管理具体责任主体,明确项目的申报、审查、建设监管、调度、验收、绩效评价等要求。
②资金监管。明确县级供销合作社对财政资金使用、监管等制度,落实县级供销合作社对实施主体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或要求。
③供销合作社权益保障。明确建成后形成资产的权属、管护责任、建成项目的运营管理模式、运行人员配置等;采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还需要明确供销合作社的权益保障措施。
3.附录
(1)实施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中国信用等官方网站信用查询情况,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证明等。
(2)筹资能力证明。包含实施主体出具的建设所需全部资金来源证明和及时足额到位承诺,实施主体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涉及投资项目的,还应当由投资方出具资金来源证明及承诺。
(3)建设地址证明。提供建设用地或用房等相关证明材料。
(4)以投资形式获得过财政支持的实施主体已实缴出资证明。如该主体工商登记章程中载明实缴出资情况、符合项目要求的银行出资流水、或股东出资证明书等能够有效证明实缴到位的材料,同时该主体财务报表中“实收资本”栏应当如实载明出资情况。须注明实施主体以前年度申报投资项目名称及年份。
(5)其他影响项目实施的资料。根据所涉及的建设内容提供:如涉及合作项目的,提供各合作方签订的合作协议(须明确各合作方权利义务、资产权属及管护责任、运营管理模式、供销合作社权益保障措施等)。涉及用地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报请主管部门审批的预审意见等材料;涉及用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或5年期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等材料。涉及购置设施设备的,提供该设施设备市场调研情况等材料;涉及农机具购置的,出具不购置农业农村部门目录内农机具同时不申报农机具购置补贴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