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项目实施证明材料
(8)项目研究开发的过程材料(据实提供,如项目实验、测试数据、图纸、检测报告等);
4.项目成效证明材料
(9)项目研发成效的佐证材料(据实提供,如项目研究成果报告、产品及应用证明、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获得奖项等)。
(三)项目审核
项目单位对项目负责人填写的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后按批次(一份《转请鉴定函》所列项目为一个批次)提交,项目推荐单位(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市政务中心科技窗口对企业递交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在规定时间内分别进行网上审核,并作出审核结论。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监查,如有异议及时联系项目当前所处审核部门退回项目。
提示:请项目负责人提交资料后,及时在系统关注各审核环节审核意见,根据有关审核意见要求修改完善后,再次在系统提交。如未及时提交造成申请鉴定时间延长的相关责任由项目负责人和申请单位自行承担。
(四)审核时限
申请单位管理人员网上审核成功提交后,后续各审核环节的审核时限要求如下: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不超过5个工作日(含),市政务中心科技窗口不超过3个工作日(含)。以上审核时限不含退回修改后再次审核时间,退回修改后的再次审核时间重新计算,审核时限不变。
(五)组织鉴定
项目通过市政务中心科技窗口审核后按批次报送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项目鉴定,市科技局根据专家意见汇总鉴定结果并在申报系统内上传《鉴定意见书》。区(市)县科技、主管税务机关和申请单位可在申报系统查询鉴定结果。
三、注意事项
1.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规定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市科技局仅对税务机关存有异议并转请鉴定的研发项目进行鉴定,鉴定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2.项目负责人和申请单位在申报系统提交资料时,确保提交的鉴定材料填写内容、财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无欺瞒和作假行为,鉴定材料中相关附件佐证材料真实、有效,且完整提供项目鉴定相关的全部资料。
3.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4.根据《四川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实施细则》,转请鉴定函件等附件材料格式参考附件2;盖章签字页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项目负责人填报信息后点击“保存”键,系统将自动生成封面页、申请承诺书页);其他附件材料格式由申请单位自拟。
5.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申报系统上传转请鉴定函和转请鉴定清单等具体操作步骤可参考附件3;企业通过申报系统申请鉴定的具体操作步骤可参考附件4至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