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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系统办理事项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4-12-10 | 175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各主管税务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支持我市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成都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联合成都市税务局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系统进行优化升级,现将升级后的鉴定工作网上办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川科政〔2023〕10号)等有关规定开展项目鉴定工作。

二、鉴定申请程序

鉴定通过“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网址:https://kjxm.cdkjfw.com)实行全程网上申请。

(一)转请鉴定

主管税务机关对有异议的研发项目,在申报系统中上传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的函(以下简称《转请鉴定函》)和研究开发项目转请鉴定清单。

(二)项目填报

申请单位账号根据主管税务机关上传的项目转请鉴定清单指派本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登录申报系统,根据要求在线填写项目鉴定情况表,上传申请书所要求的附件材料(附件材料按要求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所有附件材料均扫描为PDF版本并上传提交至申报系统),提交成功后,再由申请单位网上审核后提交。

附件材料包括:

1.基础材料

(1)《转请鉴定函》(必备,由税务机关上传系统,无需企业提交);

(2)项目为“以前年度已鉴定的研发项目”或“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佐证材料(据实提供;当鉴定情况表本项信息选择“是”则必须提供);

(3)盖章签字页(封面页、承诺书页。必备,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管理证明材料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必备,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必备,加盖单位公章,如为委托、合作项目需双方加盖公章);

(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人员名单应包含姓名、学历、职称、从事专业、在本项目中的任务分工等信息。必备,加盖单位公章);

(7)具有资质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据实提供,技术合同登记表及合同原件,登记表经登记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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