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于以往年度已经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的相同建设内容已享受其他财政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三、资金支持方向
申报主体建设内容为可以产生经营收益的集体经营性项目,包括:新(改、扩)建经营场所、购置生产经营所需设施设备、盘活农村集体闲置资产、开发农村集体闲置资源、经营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可以增加集体经济收入的经营性项目。
土地整理项目、集中安置项目、公益性项目不纳入申报范围。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如偿还债务、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作补贴等;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土地获得成本、征地拆迁、房屋租金等费用;资金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铺货等;资金不得用于设计、造价、监理等二类费用。
四、补助标准
单个项目市级财政支持资金不低于150万元。
五、项目性质
项目采取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报,街道(镇)审核把关推荐上报,区级部门审批立项,市级部门核准备案的形式。
六、项目申报程序
(一)方案编制。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完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所在街道(镇)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街道(镇)以正式文件报区农业农村局。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名称、项目概况、实施主体、建设内容、投资概算、项目实施进度安排、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
(二)项目审批。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人员或专家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合格项目报市农业农村局核准备案,收到核准备案通知后给项目实施单位予以批复。项目方案一经备案,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地址、调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确需调整的,按项目相关程序报批。
七、项目实施期限
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八、资金拨付
(一)按项目进度分阶段拨付。在项目开工建设时,区农业农村局拨付50%的项目资金作为启动资金;项目进度达到50%时,再拨30%;完成工程审计并通过区级综合验收后按工程审计结果拨付工程尾款。
(二)区级报账制管理。负责项目实施的村级股份经济合作
联合社凭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凭证资料和相关佐证资料到区农业农村局办理报账手续。报账相关的合同、完税发票、凭证资料和相关材料等的出具日期,应在项目批复日期后。
九、项目验收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审计部门认可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结算审计,并形成项目建设竣工结算审计报告。项目所在的街道(镇)组织相关人员采用实地核查的方式对建设完成的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综合验收。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逐项检查核对,对项目决策、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目标完成和项目效果等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