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发明人应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
对于涉及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基于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的 功能或领域应用的相关专利申请,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 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对于人工智能辅助作出的发明,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 出 了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可以署名为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对于 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在我国当前法律背景下无法赋予人工智能 发明人身份。
第三章 关于方案客体的标准
本章旨在阐明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如何满足客体要 求,包括应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排除“智力 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 以及满足第二条第二款关于“ 技术方案” 的 规定。
1. 权利要求的方案不能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1. 1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否定了“智力活动的规 则和方法”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 导人们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具有抽象思维的 特点。典型地,抽象的数学理论或数学算法就属于智力活动的规 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1.2 判断方法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对其限定的全部内容既包含智力活动的 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并非仅体现在 主题名称中,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 则和方法。
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以数学理论为基础发展而来。如果一项 涉及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仅涉及抽象数 学理论或数学算法,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则属于智力活动的规 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一种基于抽象算法且不包 含任何技术特征的通用神经网络模型建立方法,或是,不包含任
何技术特征的利用优化后的损失函数对通用神经网络进行训练 以加速训练收敛的方法,均被认为是一种抽象数学算法,属于智 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1.3 权利要求撰写和审查意见答复
为避免产生或克服方案被认定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 缺陷,申请人可以在权利要求中写入与算法特征相关联的技术特 征,使权利要求整体上不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例如, 一项关于人工智能模型处理方法的权利要求,其特征部分明确记 载了该方法由人工智能芯片运行。由于方案整体上记载了该方法 运行的硬件环境,该硬件环境属于技术特征, 因此权利要求的方 案就整体而言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再如,一项关于神 经网络模型处理方法的权利要求,在其方案中明确记载了该方法 用于对图像进行处理和分类。由于对图像数据的处理和分类属于 技术特征,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就整体而言也不属于智力活 动的规则和方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权利要求的解决方 案不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如以上两个示例,想要成为 专利保护的客体,还需满足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技术方案的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