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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发布时间:2024-11-29 | 291 次浏览 | 分享到:

川农发〔2024〕21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财政局:

《四川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6日

四川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意见

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加强资金保障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补助范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以生猪为主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支出。

(二)补助对象。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病死畜禽收集、转运、暂存、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

(三)补助标准。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按体重或体长计算补助标准(体长是指病死猪从后耳根至尾根的长度)。病死猪体重≥30kg或体长≥70cm的,每头补助70-80元;病死猪体重10kg(含)-30kg或体长40cm(含)-70cm的,每头补助50-70元;病死猪体重2.5kg(含)-10kg或体长25cm(含)-40cm的,每头补助30-50元;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每头补助不超过30元。各地应当结合辖区内畜禽养殖量、运距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

其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可参照体重折算为病死猪体重对应的补助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牛羊禽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

二、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由县级以上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生猪饲养量和合理的生猪病死率、实际处理率等因素测算下达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省级财政按照中、省资金4:1的比例分担省级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中、省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切块下达,各地包干使用,不足部分原则上由市(州)、县(市、区)按照1:2比例分担解决。各市(州)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市(州)、县(市、区)资金承担比例,并报农业农村厅备案。

有条件的地方应加强财政支持,将牛羊禽等其他畜种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所需资金由各地自行承担。对结余的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可以结转用于兑付后续无害化处理补助。

三、加强无害化处理全过程监管

(一)完善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各地要健全完善畜禽死亡报告、定点收集、核实登记、贮存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监管、补助资金核实发放等制度,明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贮运、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核实发放等流程,明确相关环节责任单位、责任人。

(二)强化无害化处理监管。鼓励各地对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派驻官方兽医,不断健全监管长效机制。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要实现信息化管理要求,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视频监控设备,做好与监管部门信息化监管系统对接,推动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管。加强病原检测能力建设,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运输车辆病原检测,落实生物安全防控措施。

(三)强化补助资金兑付管理。各地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认真核实病死畜禽处理数量和补助资金金额,对外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在中省资金下达三个月内将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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