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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技助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时间:2024-11-11 | 531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市(州)、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决策部署,加快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出如下九条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牵头承担产业技术攻关任务,尽快启动实施一批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聚焦人工智能、氢能、商业航天、核医疗、低空经济等重点产业,支持链主企业组建一批高水平创新联合体,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力量,以重大科技项目牵引产学研融通创新。对通过我省推荐承担2024年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按照项目实际国拨经费10%的比例,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资助,用于项目成果在川落地转化。

二、加强税收政策精准化、个性化推送,支持企业直达快享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市(州)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且研发费用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或年基础研究研发费用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或基础研究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激励,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市(州)奖补企业总经费20%的比例,给予单个市(州)最高1000万元补助。

三、将“聚源兴川”支持范围从中央在川大院大所大学拓展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天府实验室,以及与省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省外高校和科研院所,遴选支持50个重大科技成果在川转化和产业化,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补助。推广“线上科创通+线下科创岛”服务模式,组织开展“校企双进·找矿挖宝”等成果路演、对接、交易活动,遴选支持30个市场潜力大的重大创新产品,给予单个100万元补助。加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对评估为优秀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激励支持。

四、加快省级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对中试研发平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含)的,省级财政按照其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补助,用于创新能力建设;成果来源于企业的中试项目,按照不超过80%的比例,给予单个最高1000万元分担中试费用。

五、支持创投机构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对创投机构投资省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且投资期超过1年,按照实际到账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积极推动银行、担保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争取国家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降低融资成本。

六、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减免科技型企业用房租金和服务企业情况,作为年度评估的重要指标,评估为优秀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后补助支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与成果转化密切相关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技术转移等科技创新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创新券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30%的比例,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0万元补助。

七、培育壮大创新型产业集群,鼓励市(州)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奖补,省级财政按照不超过市(州)奖补企业总经费20%的比例,给予单个市(州)最高1000万元给予市(州)补助激励。

八、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新增重大投资项目,对总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含)的,省级财政按照其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补助。对首次升规入统科技服务业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奖补支持。对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含)且年增长20%以上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省级财政按照其营业收入5%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九、遴选建设一批省级重大科技专项成果转化承载区,为重大科技成果提供评估评价、技术转移、成果交易、产品投放、企业孵化、产业育成等综合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围绕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开发一批高集成性、高影响力的典型示范应用场景,面向新技术新产品开展应用实测和市场验证。

此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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