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四)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五)港澳科研单位牵头申报的项目,分别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创新科技署、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按要求组织推荐。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
三、申报资格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
1.申报重点专项的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内地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以下简称内地单位),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科技合作委员会协商确定的港澳科研单位(以下简称港澳单位,名单见附件3)。内地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前,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揭榜挂帅”项目(课题)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无注册时间要求。
2.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不得作为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或参与单位申报项目(课题)。
3.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参与单位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4.同一单位在同一指南或榜单方向上,只能牵头或参与申报1个项目。
(二)项目(课题)负责人和参与人员
1.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申报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是项目(课题)牵头单位的正式人员。“揭榜挂帅”项目(课题)负责人无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
2.港澳单位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和参与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爱国爱港、爱国爱澳。
3.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
4.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及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5.项目(课题)负责人、参与人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6.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