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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推荐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发布机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24-10-15 | 618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是复核和公布。国家标准委委托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对复审结论进行复核。国家标准委对复审结论为“废止”“修订”的项目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无重大分歧意见或经协调一致后,复审结论“废止”的项目以国家标准公告形式公开发布,复审结论“修订”的项目直接下达修订计划,复审结论“继续有效”的项目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制修订系统标注“继续有效”信息,再次出版时在封面注明复审继续有效的信息。

联系人:程瑾瑞、申景丽

电话:88651006、82262599


附件:

1. 国家标准复审清单(详细清单见制修订系统)

2. 推荐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表

3. 常态化复审工作流程图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家标准复审清单

 

序号

主管部门

复审数量

1

国家标准委

1988

2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1206

3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520

4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444

5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381

6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

282

7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271

8

农业农村部

216

9

市场监管总局

142

10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127

11

自然资源部(国土)

118

12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116

13

国家林草局

103

14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88

15

工业和信息化部

86

16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82

17

中国科学院

78

18

住房城乡建设部

70

19

民政部

69

20

商务部

55

21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51

22

国家消防救援局

50

23

国家卫生健康委

47

24

中国气象局

41

25

应急管理部

36

26

公安部

30

27

自然资源部(测绘地理)

30

28

文化和旅游部(文化)

29

29

国家疾控局

25

30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25

31

水利部

23

32

中国商业联合会

22

33

国家中医药局

21

34

国家发展改革委

19

35

国家药监局

18

3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

17

37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16

38

国家文物局

15

39

国家知识产权局

15

40

交通运输部

15

41

科技部

15

42

自然资源部(海洋)

15

43

中国民航局

14

44

国家烟草局

13

45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13

46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

12

47

司法部

11

48

国家铁路局

9

49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9

50

审计署

8

51

国家密码局

6

52

中国地震局

6

53

财政部

4

54

教育部(语言)

4

55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4

56

体育总局

3

57

国家邮政局

2

58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2

59

中国人民银行

2

60

国家电影局

1

61

国务院办公厅

1

62

教育部(基础)

1

合计

7142

 

  附件2

推荐性国家标准复审工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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