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持范围。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生产规模50亿元以上工业企业、1亿元以上的专精特新中小工业企业实施工业生产增长激励。
2.支持对象。直接给予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
3.支持方式和标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通过“免申即享”的方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生产规模增长情况实施激励。
(1)2024年生产规模50亿元以上且1—9月保持正增长的工业企业,政策期内生产规模同比增长10%(含)—20%、20%(含)以上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激励。
同比增长率按“2024年1—12月”和“2025年1—3月”两个时段计算,且均需达到10%(含)以上。两个时段增长率均超过20%(含)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激励;其中一个时段增长率未达到20%(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激励。
(2)2024年生产规模50亿元以上且1—9月负增长的工业企业,政策期内生产规模增长率由负转正的,省级财政给予300万元激励。
同比增长率按“2024年1—12月”和“2025年1—3月”两个时段增长率计算,且两个时段增长率均为“正”增长的给予300万元激励,其中有一个时段为“负”增长的不予激励。
(3)2024年生产规模1亿元以上的专精特新中小工业企业,政策期内生产规模同比增长10%(含)—20%、20%(含)以上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激励。
同比增长率按“2024年1—12月”和“2025年1—3月”两个时段增长率计算,且均需达到10%(含)以上。两个时段增长率均超过20%(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激励;其中一个时段增长率未达到20%(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激励。
4.支持时间节点。政策期结束后一次性安排资金。
5.基本条件。申报企业需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经营,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
6.申报流程。
(1)名单入库。2024年10月31日前,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统计局落实生产规模50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名单及2024年1—9月生产正、负增长企业名单;同步落实专精特新中小工业企业名单。
(2)下发市(州)基础名单。2024年11月15日前,经济和信息化厅下发各市(州)上述类型企业名单,并会同市(州)做好运行监测。
(3)市(州)上报达标企业名单。2025年4月15日前,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州)统计局,将达标企业名单正式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