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条件。
申报大气污染防治装备的企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发展规划。
2.企业近三年无以下情况: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安全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等。
3.申报单位包括大气污染防治装备生产企业、工程施工企业。
(三)申报要求。
由生产企业、应用企业、服务机构等按照自愿原则申报,也可联合申报,于8月30日中午12:00前向我局报送相关材料。(纸质版一式2份,附件3、4电子版发送至联系邮箱)
附件:1.低噪声施工设备申报书
2.低噪声施工设备推荐汇总表
3.大气污染防治装备申报书
4.大气污染防治装备推荐汇总表
成都高新区发展改革局
2024年8月28日
(联系人:邱瑶;联系电话:028-87359455;联系邮箱:121744142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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