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述各类项目中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国家安全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二十七条 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六节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二十九条 被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我省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四川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向我省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四川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四川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四川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三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统筹协调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三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科技奖励工作主管处室负责。
第三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
(二)研究制定省科学技术奖相关政策;
(三)审议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
(四)协调解决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17至21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秘书长1人。奖励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
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秘书长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
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卫生、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奖励委员会委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