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设专用项目评审组,负责国家安全等保密项目的评审。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三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八条(二)所称的“专家、学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三)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四)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
《奖励办法》第十八条(二)所称的“组织机构”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川的中央所属大型企业集团、省属大型企业集团、相关学会、协会等,经本单位申请,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提名者。
第三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专家、学者每人每年度限提名1项省科学技术奖,可以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主责专家,主责专家须是全职在川专家。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专业领域和从事学科(二级学科)内提名。提名专家不得作为同年度提名项目候选人,不得参与本人提名项目的评审活动。联合提名时,与候选者同一法人单位的提名专家不得超过1人。
第四十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每年在本部门网站对符合提名规定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按照奖励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提名,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于被立案审查调查期间的;
(二)被判处刑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并依法被限制表彰奖励的;
(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于惩戒期内的。
第四十三条 外籍人士受聘于在我省注册的法人机构,长期在我省从事科研工作,取得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中方所有或与中方共有的,可以被提名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
第四十四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经连续两年提名未获奖的,须间隔1年。
第四十五条 获得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完成人两年内不得作为第一完成人再次被提名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人员一般不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软科学项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