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通用项目评审包括初评、专业(学科)评审和综合评审三个环节。
第五十四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通用项目初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采取网络评审方式进行。
(一)专家选取。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通用项目提名情况,从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初评专家。选取初评专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评审组中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有1位专家;
2.本单位有项目的专家应当回避;
3.与评审对象或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4.省外评审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二)评审程序。评审专家进入《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按照省科学技术奖励各类别奖励评价指标进行评审,独立打分。
网络评审结果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原则上排名前70%的项目进入专业(学科)评审;科学技术进步奖原则上排名前60%的项目进入专业(学科)评审。
第五十五条 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专用项目初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一)专家选取。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专用项目提名情况,从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初评专家。选取初评专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有1位专家;
2.专家为项目完成人的应当回避;
3.与评审对象或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4.评审专家需是涉密人员。
(二)评审程序。专用项目评审,由评审组组长负责评审工作。由主审和副审专家分别介绍项目情况,集体评议。评审专家按照省科学技术奖励各类别奖励评价指标,进行独立打分。评审结果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技术发明奖原则上排名前70%的项目进入专业(学科)评审;科学技术进步奖原则上排名前60%的项目进入专业(学科)评审。
第五十六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专业(学科)评审,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各相关专业(学科)评审委托单位协助开展。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受委托单位中的省级有关部门承办人员一般应具有公务员身份。
(一)专家遴选程序。根据进入专业(学科)评审项目的情况,由各专业(学科)评审委托单位在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库中,按照评审专家数量规定,遴选2倍评审专家报送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评审项目情况,对各专业(学科)评审委托单位提出的评审专家名单进行审核,确定评审专家名单,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