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候选项目评审程序。
由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评审委员会小组会上对三等奖候选项目实行原则性审查,无异议,为通过。对有异议的项目经评审委员会小组会讨论,形成意见,由组长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六十三条 对分组审议无异议的二、三等奖拟奖项目,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会议集中审议通过;对分组审议有异议的二、三等奖拟奖项目,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会议集中审议,并投票表决,得票数超过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同意为通过。
第六十四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项目产生程序。
特等奖项目每年度可产生1项,可以空缺,其程序为:
(一)如只有1个项目在一等奖答辩评审中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特等奖票数的,即为特等奖拟奖项目。
(二)如有2个及以上的项目在一等奖答辩评审中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特等奖票数的,将组织评审委员进行第二轮表决,每位评审委员只能推荐1个项目。得票数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的项目确定为特等奖拟奖项目。
(三)如没有项目在一等奖答辩评审中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特等奖票数,但特等奖票数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经一名评审委员提议、二名以上的评审委员附议,由到会评审委员再次投票表决,获得实际到会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特等奖票数的为特等奖拟奖项目。
第六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综合评审的结果,对拟奖者和奖励等级进行审核。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结果应当征询省外事、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六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奖励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拟奖者和奖励等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六章 异议与监督
第六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和评审实行公示制度。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提名项目形式审查和综合评审结束后,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分别对受理项目和拟奖项目(人选)进行公示。专用项目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六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和评审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