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该项技术发明研究过程中提供配套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技术发明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十七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于国内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且具有较好应用前景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十八条 技术发明奖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4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3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2个。
第五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所称“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是指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 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主导技术和名牌产 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 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 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 平。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二)所称“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是指所开发的项目经过2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应用推广,产生了很大的应用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三)所称“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是指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提升行业的科技发展水平具有很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