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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03-06 | 155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七、鼓励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支持申报国家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在公共、工地矿场作业、车路协同及绿色供能等领域,打造一批智能网联汽车开放道路测试与商业化运营、换电模式、氢能多场景应用等标杆场景。以“一景一策”方式对相关市(州)给予支持。各市(州)可参照出台配套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邮政管理局、省机场集团、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进一步加强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支持在化工园区外探索开展制氢加氢一体站试点。鼓励整车、氢能及燃料电池相关企业积极参与氢能及燃料电池车辆示范项目,参照国家现行奖励标准,对开展示范的市(州)给予支持。各市(州)可参照出台配套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九、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深入贯彻实施“电动四川”行动计划,在全省范围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大力推动中重型商用车新能源化。各级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及更新车辆能采尽采新能源汽车。支持各市(州)布局发展新能源汽车再制造再利用、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等循环经济。鼓励银行、融资租赁、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新能源汽车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购置、使用环节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委金融办、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人行四川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四川监管局、各级国有企业、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在全省范围内落实新能源汽车出行不受尾号限行限制的规定。悬挂新能源纯电动和氢燃料电池汽车号牌的货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在市区道路通行不限行或少限行。鼓励市(州)因地制宜设立低碳交通示范区。〔责任单位: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一、进一步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在城际高速建设快(超)充和换电基础设施、在公共停车场加装充电基础设施,推进加油加气站进行综合能源站改造。因地制宜提升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实现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地区“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严格落实居住小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鼓励充电运营企业等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国网四川电力、各市(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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