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企业与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5.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