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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来源:邛崃市税务局 | 发布机构:邛崃市税务局 | 发布时间:2019-01-01 | 125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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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申报时限
2019-01-01 至 2025-12-31
责任单位
邛崃市税务局
责任处(科)室
申报对象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支出用于目标脱贫地区扶贫的企业
支持标准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申报条件
  1.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区。

  2. 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3. 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联系方式

028-88776062

02
政策依据
1. 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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