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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4-01-02 | 4352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网络影视剧。按照每部扶持总额不超过项目预算总投资30%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标准予以扶持。网络影视剧项目应在申报前完成备案(立项)及完整剧本创作,开机或制作之日起,按扶持总额的40%予以扶持ꎻ摄制完成、经组织验收,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后,按扶持总额的30%予以扶持ꎻ在头部视频网站平台播出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后,兑现扶持总额剩余部分。扶持资金用于剧本创作的比例不低于10%。

(六)文学作品。按照每部扶持总额50万元(创作扶持60%,出版补贴40%)的标准予以扶持。项目在申报前应完成写作大纲及整部作品的1/4及以上稿件,入选扶持项目之日起,按创作扶持总额的30%予以扶持ꎻ完成作品成稿并与省内出版机构签订出版协议,经组织验收后,按创作扶持总额的30%予以扶持ꎻ作品出版发行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后,兑现创作扶持总额剩余部分及出版补贴。

对未评选为集中扶持的入围项目,经领导小组研究可确定为一般扶持项目。省财政按照不超过同门类集中扶持项目扶持金额50%予以扶持,扶持方式参照集中扶持。

第七条凡予以扶持的创作生产项目,需在四川省立项(出版),由四川省有关单位(机构)、个人独立创作生产或联合创作生产并担任第一出品方〔除国家级播出平台、中央有关单位、头部网络平台、一流文艺院团(校)外〕,作品版权和评奖申报权属于四川省有关单位(机构)、个人。扶持项目剧本需经过专业、规范评审论证,未经评审论证,不得开机(拍)、投排。

第八条省内外作家、我省出版机构均可申报文学作品扶持项目。

第九条对其他门类重大文艺项目或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

重点项目,确需纳入扶持范围的,由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研究后按程序报审确定。

 

第三章精品奖励

 

第十条精品奖励作品类型包括影视类、舞台艺术类、文学作品类、视觉艺术类等。奖励范围为在四川省立项(出版),由四川省有关单位(机构、个人)独立或作为第一出品方创作出品(代表四川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特别奖、优秀作品奖作品除外),并拥有作品版权、评奖申报权和奖项荣誉权,由四川申报入选国家部委主题文艺精品创作工程、在国家部委主办的重要文艺评奖中获奖或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力的文艺精品。

第十一条对电影、电视剧、舞台剧、广播电视节目、网络影视剧、文学作品,按精品奖励表格一中的条件和标准予以奖励(见附件1)。

第十二条对其他文艺门类项目,在国家部委主题文艺创作工程中入选、在重要文艺奖项中获奖或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力的,可纳入精品奖励范围,按精品奖励表格二中的条件和标准予以奖励(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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