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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政策来源:财政部 | 发布机构:财政部 | 发布时间:2023-12-21 | 14987 次浏览 | 分享到:

(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7.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条件的,可按上述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享受方式】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政策案例】

 

某北京市企业A于2023年1月、4月分别招录一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以下分别称甲和乙),与其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该企业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一季度实际应当缴纳增值税8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60元、教育费附加240元、地方教育附加160元,合计8960元;二季度实际应当缴纳增值税1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00元、教育费附加300元、地方教育附加200元,合计11200元。

北京市的定额扣除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该企业4月申报期申报纳税时的减免税总额为9000元,可依次扣除增值税8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60元、教育费附加240元、地方教育附加160元,合计8960元。7月申报期申报纳税时的减免税总额为15750元(甲的额度为9000元,乙的额度为6750元),剩余额度为6790元,可扣除增值税6790元。由于15750元的额度已用尽,不再扣减其他税费。如无其他变化,2023年剩余期间也不再享受该政策。

 

4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2.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

 

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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