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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政策来源:财政部 | 发布机构:财政部 | 发布时间:2023-12-21 | 14992 次浏览 | 分享到:

【政策案例】

 

A为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于2023年1月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该个体工商户自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43.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政策案例】

 

纳税人李某为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于2023年3月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在三年内李某从事个体经营的所得,可按规定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44.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享受方式】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政策案例】

 

甲企业是一家2023年10月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家政服务企业,自2023年10月至2026年9月的三年内,甲企业提供的家政服务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45.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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