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2)第2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3.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招用脱贫人口无需提供)。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政策案例】
某北京市企业A于2023年1月、4月分别招录一名脱贫人口就业(以下分别称甲和乙),与其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该企业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一季度实际应当缴纳增值税2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0元、教育费附加60元、地方教育附加40元,合计2240元;二季度实际应当缴纳增值税4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0元、教育费附加120元、地方教育附加80元,合计4480元。
北京市的定额扣除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该企业4月申报期申报纳税时的减免税总额为7800元,可依次扣除增值税2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0元、教育费附加60元、地方教育附加40元,合计2240元。7月申报期申报纳税时的减免税总额为13650元(甲的额度为7800元,乙的额度为5850元),剩余额度为11410元,可依次扣除增值税4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0元、教育费附加120元、地方教育附加80元,合计4480元。二季度享受该政策后,剩余额度6930元,可用于2023年内剩余期间继续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