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涉及的有关政策,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水利部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已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省份,按照本办法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同时废止。
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
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
单位:元/立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地表水水资源税 最低平均税额 | 地下水水资源税 最低平均税额 |
北京 | 1.6 | 4 |
天津 | 0.8 | 4 |
山西 | 0.5 | 2 |
内蒙古 | ||
河北 | 0.4 | 1.5 |
山东 | ||
河南 | ||
陕西 | 0.3 | 0.7 |
宁夏 | ||
辽宁 | ||
吉林 | ||
黑龙江 | ||
江苏 | 0.2 | 0.5 |
浙江 | ||
广东 | ||
云南 | ||
甘肃 | ||
新疆 | ||
四川 | 0.1 | 0.2 |
上海 | ||
安徽 | ||
福建 | ||
江西 | ||
湖北 | ||
湖南 | ||
广西 | ||
海南 | ||
重庆 | ||
贵州 | ||
西藏 | ||
青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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