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实施绿色低碳制造业企业用能激励。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鼓励市(州)加大绿色低碳优势产业用能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市(州),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实际支出资金的35%给予支持,单个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继续实施货车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以下优惠政策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安装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非新能源货车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由5%提高至6%,夜间(23:00至次日6:00)行车通行费优惠由6%提高至8%;安装ETC的新能源货车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由5%提高至20%;安装ETC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由30%提高至60%。优惠政策就高执行,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八)支持缓解工业企业融资难。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对市县依法合规设立稳增长应急转贷资金池的,省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对资金池给予资金占用成本补助,支持解决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需求。〔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推进企业快速成长
(九)实施工业重大项目竣工投产激励。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按期新建成投产且新增生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省级重点工业项目(需纳入省500个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清单),省级财政按核定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的5%给予激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重点产业建圈强链,促进重点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发展。其中:较备案核准时限提前2个月以上竣工投产的项目,最高补助标准提高至15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实施工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2024年生产规模50亿元以上,2024年1至9月生产规模保持正增长,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的工业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激励;年生产规模50亿元以上,生产规模在2024年1至9月基础上由负转正的工业企业,省级财政给予300万元激励。对年生产规模1亿元以上,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的专精特新中小工业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一)实施建筑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2024年生产规模100亿元以上,且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激励;年生产规模20亿元至100亿元,且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5%—25%、25%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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