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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成都市锦江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成都市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时间:2024-09-14 | 1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成都市锦江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机制,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国家、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充分结合我区实际,修订起草了《成都市锦江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建议可以在2024年10月1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414527836@qq.com。

 附件:成都市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成都市锦江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锦江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订依据】

为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维护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 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224号令)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锦江区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成都市锦江区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简称集 体土地)征收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等工作,适用本细 则。

第三条【基本原则】

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工作应妥善安置被征地人员,确保 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居住条件有改善, 并遵循程序合法、补偿合理、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的  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的组织实  施工作,负责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和《征收土地公告》并履行补偿安置等相关法定职责。

街道办事处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集体


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实施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包括:申领、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 土地公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送达征地补偿安置 决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参与听证,与拟征收土地的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编制农户 和企业清册,实施旧房拆除工作,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做好成员名册更新、土地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注销、变更登 记等工作。

第五条【部门责任】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全区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 安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代区人民政府拟定 《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 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预征地农户拆迁协议》等程序性文书;负责编制《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和按照申请组织召开听证;牵头收集集体土地 征收相关要件材料并组卷报批工作。

区公园城市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资格认定和更新备案工作,以及集体土地征收后土地承包经 营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工作。

区人社局、区医保局负责测算征地社会保障费用,配合 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失业保险经办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属于锦江区配置地的集体土地征收 及补偿安置资金。

发改、经信、公安、民政、住建、审计、国资等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第六条【协调机制】

为推动全区征地拆迁工作系统化、规范化管理,建立征 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区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联 席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研究 解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七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经省 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 置补助费标准按区人民政府公布标准执行。

第八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办法】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收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未统一安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说明,安置补助费用于 缴纳养老保险个人承担部分,有结余的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 人。

第九条【使用分配方案】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四川 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土地补偿费等


 

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土地补偿费收支状况应当在征收土 地所在街道、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即时公布,公布时间不少 于三十日。

第十条【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 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补偿标准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 偿标准执行。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登 记为准。符合登记发证条件,但因历史原因未进行确权登记 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报征地拆迁工作 领导小组认定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不足3万元/人的,按照3万 元/人进行补偿。

征地范围内种植木本花卉的,参照成片林木补偿标准给 予青苗补偿费。

经依法认定并公布的古树名木的补偿,按照古树名木保 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农房搬迁补偿及奖励】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房搬迁的,给予以下搬迁补偿及奖 励:

(一)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后,以《农村房屋宅 基地使用证》为一户,为每户发放搬家补助。

(二)选择现(建)房住房安置的,每人按照3个月过 渡费标准一次性给予装修期间过渡费;若现(建)房住房内 无灶台的,以每套为单位给予灶台补贴。


 

(三)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后,对积极配合房屋 搬迁、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配偶,经 属地街道集体研究决策后,可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无故拒 不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或签订协议后不配合房屋搬迁 的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集体土地上企业搬迁补偿及奖励】

集体土地上具有用地、建设等合法手续的企业,给予以 下搬迁补偿及奖励:

(一)集体土地上企业的建(构)筑物按照四川省人民 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迁运费及水、电设 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 的15%补偿。

(三)签订《企业拆除补偿协议书》后,对积极配合房 屋搬迁的企业,经属地街道集体研究决策后,可给予一定比 例搬迁奖励;拒不签订《企业拆除补偿协议书》或签订协议 后不配合房屋搬迁的不予奖励。

(四)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 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照评估价值给予补偿。规定标准以 外的补偿内容由属地街道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研究确 定。

第十三条【不予补偿情形】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


 

(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 济林木和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十四条【爱心救助】

对患有重大疾病或重度残疾的被征地人员,提供三甲以  上医院的病情证明或残疾证件,经本人申请并公示无异议后, 给予爱心救助。

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器官移植手 术后抗排斥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 异常综合征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重度残 疾包括精神类一级、智力类二级、肢体类一级及以上。

第三章人员安置 第十五条【安置人数计算】

本实施细则所称人员安置对象应当从《征地补偿安置公 告》发布之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成员中产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征收土地公 告》发布之日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家庭,因依法 婚嫁、生育的新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纳入人员安 置。

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员安置对象的人 数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 占有土地的面积计算。

第十六条【安置名单确定】


(一)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依法提出,视情况将名单分16岁以下人员和16岁以上人 员两类(如有死亡人员须备注),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公示 确定具体人员安置对象名单。公示不少于7日。

(二)街道公示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实安置具体 人数;区公园城市局核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 区人社局组织区社保局、区医保局对16岁以上的被征地人 员是否已参与过征地人员社保、医保安置情况进行比对。

(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汇总各部门意见后,将确定 的人员安置对象名单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四)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经区人民政府审定盖章的 人员安置对象名单交换至区人社局。其中,16岁以下的被征 地人员由区人社局备案办理,16岁以上的被征地人员由区社 保局、区医保局备案办理。

第十七条【不纳入人员安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属于人员安置对象:

(一)已享受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

(二)具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正式编制 的在职或者退(离)休人员;

(三)其他依法不能纳入安置的情形。

第十八条【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人 员安置对象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土地业主及时筹集社会保障费用, 并足额存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或者代管资


 

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征收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 按照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就业服务】

区人社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将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 力和就业需求的人员安置对象纳入城镇就业服务范围,加强 就业培训,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二十条【住房安置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至《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之日期间,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征地前已完成征地人员安置但原有住房未搬迁安 置的人员,进行住房搬迁的;

(三)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依法应当享有,但因故未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纳入人员安置范 围的;

(四)《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至《征收土地公 告》发布之日期间,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因依法婚嫁、生育的 新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五)具有锦江区、青羊区、武侯区、成华区、金牛区 及高新区非农业正住户口,经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未 享受福利分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或在他处无住房的被征 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偶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


 

日已取得结婚证的,纳入住房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 偶只安置一次住房。

(六)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军人、在校大学及大 中专学生、服刑人员,经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未享受 福利分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人员。

(七)征地范围内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原为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在《征收土地公 告》发布之日已将户口迁回原籍,经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 证明未享受福利分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不纳入住房安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已实施征地住房安置的人员;

(二)具有国家机关、人民团队、事业单位等正式编制 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中已享受福利分房、房改房等政策 性住房的人员;

(三)其他依法不能住房安置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住房安置标准及方式】

基本住房安置面积为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房安 置方式包括货币化安置、现(建)房安置等多元化方式。

第二十三条【住房安置结算方式】 ( 一)现(建)房住房安置

选择现(建)房安置的,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结 合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征地单位与住房安置人员按下列


 

规定相互结算:

1、在基本住房安置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 受原住房拆迁补偿。

2、原有住宅人均超过35平方米的部分,按四川省批准 的住房重置价标准给予补偿;

3、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 安置的,原住房面积不足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支付任何 费用;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四川省批准的住房重置价标准 补足购买,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结清房屋补差款的,可按 50%优惠结算该补差款;

4、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按300元/平方米购买;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四川省批 准的住房重置价标准购买,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结清房屋补 差款的,可按50%优惠结算该补差款。

(二)货币化住房安置

选择货币化住房安置的,由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具体结 算标准。

第二十四条【其他合法住宅的补偿】

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合法审批手续建 设方式或者继承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房屋按照重置价标准 补偿。经属地街道办事处认定该房屋系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唯一住宅的,以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 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按安置住房修建单位提供的修建成本 价结算,因户型原因超出《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正房建


 

筑面积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购买。

第二十五条【现(建)房安置过渡期及过渡费】

采取现(建)房安置的,安置房建设应当提前准备,原 则上应当先建房,后搬迁。确需过渡的,按照每人每月300  元的标准支付过渡费,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支付过渡补贴; 过渡期超过一年的,按照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支付过渡费, 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支付过渡补贴。

过渡时间从签订拆迁过渡协议的当月起至住房安置分 配公告发布当月止,住房安置工作跨月的,过渡费截止住房 现房安置协议签订当月,住房安置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选房 入住的,停发过渡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征地工作人员责任】

承担集体土地征收实施任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 下列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对参与形成的各类调查登记数据、补偿安置协议、 公告书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认真核查的;

(二)未规范有序留存档案证据的;

(三)其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开展征地 补偿安置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诚实守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采取弄虚作假、欺骗等手段获取补偿安置的,由区人民政府  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其他违法责任】

违反本细则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转致规定】

国家、省、成都市对征地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三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新旧衔接】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按 照原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 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出台新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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