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企业:
按照《成都市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一业一册”告知制度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现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跨部门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跨部门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商务局
2024年9月11日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跨部门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
(涉及监管部门: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要严格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规范经营行为。
【主体资格合规】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经营行为。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
1.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核验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逐车登记机动车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并收回下列证牌:
(1)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机动车号牌。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核对报废机动车的车辆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实车信息是否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信息一致。
无法提供本条第一款所列三项证牌中任意一项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且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受委托人有效证件及授权委托书;机动车所有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单位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
2.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后,应当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如实录入机动车信息,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传机动车拆解前照片,机动车拆解后,上传拆解后照片。上传的照片应当包括机动车拆解前整体外观、拆解后状况以及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对按照规定应当在公安机关监督下解体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拆解后,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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