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确定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以符合《报
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715 号)》相关规定,取得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报废农 业机械回收、报废农业机械拆解经营范围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 供销合作社充分利用社有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网点, 在农机报废回收、信息收集、资格审查、价格评估、临时存放、 转运搬运、回收拆解等环节积极参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向 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回收企业。 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 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 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对于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可根 据实际对回收企业资格进行单独审查。
六、操作程序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 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信息和拟报废农机信息,向机主出具《四 川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见附件 3,以下简称《确 认表》),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报废机 具残值由农机回收单位与机主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共同协商确 定。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形成报废 农机销毁记录(见附件4),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 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 的原始资料,保存期不少于 3 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回收企 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 (代理人)持《确认表》和行驶证原件、号牌等相关证照,到当 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 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 记”字样。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按当地相关规 定申请补贴,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水稻插秧机并新购置同 种类机具,需同步提供新购置机具证明材料。当地农业农村部门、 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 补贴资金。各地可结合实际,设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 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报废 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 废补贴农机数量。将报废补贴资金发放纳入全省“一卡通”管理体 系,强化补贴资金监管,兑付给个人的补贴资金必须通过社会保 障卡“一卡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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