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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政策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时间:2024-09-03 | 28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决策部署,高标准、高水平推进天府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科技厅起草了《天府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9月3日至2024年10月2日,在此期间请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科技厅平台处。

联系人:张轶佳028-86677159;喻  茹028-86673767

电子邮箱:kejitingptc@163.com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9月3日



天府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决策部署,根据《四川省“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高标准推进天府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府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突破型、引领型、平台型一体化的高能级科技创新基地。主要任务是聚焦国家战略目标、全省产业发展重大需求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加速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加快实现一批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支撑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天府实验室建设突出体制机制创新,探索以产业重大需求为牵引的跨单位、跨学科、跨领域的新型组织运行模式,形成以实验室为核心主体、各类优质创新资源协同合作的创新格局。

第四条  天府实验室建设坚持“省级统筹、属地主体、实体运作、充分自主”的原则,独立法人运作,不定行政级别。赋予实验室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薪酬分配、科研组织、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

第五条  省政府统筹天府实验室规划布局,批准天府实验室设立。

科技厅是天府实验室的业务指导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统筹协调、论证评审、绩效评估、政策保障等工作。

天府实验室所在的市、区(县)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做好基础建设、经费投入、运行保障、政策配套、监督管理等工作。

天府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组建,依托单位应当在人才引育、科研条件保障和科研任务承接等方面加强支撑保障。

 

第二章 布局与组建

第六条  天府实验室通过“自上而下布局”和“自下而上创建”相结合方式组建,建设中应综合利用承建市(区)和依托单位现有的科技创新资源和条件设施。

自上而下布局: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结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需要,综合衡量创新资源基础、产业优势、保障能力、政策环境、协调发展等因素,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统筹布局建设天府实验室。

自下而上创建:各市(州)政府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培育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创新需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托优势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龙头企业等,集聚相关创新资源,积极申建天府实验室。

第七条  建设天府实验室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能够为实验室建设提供必需的科研条件,为其单设经费账户并建立经费稳定支持机制,提供科研支撑。 

(二)具备聚集整合领域内高水平创新人才资源的能力,拥有国内外同行认可的领军科学家、工业或产业集团首席科学家,科研团队不低于50人,其中45岁以下博士或副高级职称科研人员不低于30%。

(三)具有一流的科研水平,科研团队近3年承担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四川川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等,并取得重大原创性成果。

(四)承建市(州)政府和依托单位签署共建协议,在建设用地、科研办公用房、科研仪器设备、经费投入机制、人才引进和成果转化等方面明确予以政策和资金支持,确保实验室顺利建设运行。

第八条  天府实验室组建程序:

(一)天府实验室由承建市(州)政府组织依托单位编制组建方案,提出实验室理事会、学术委员会组成和实验室主任建议名单,经承建市(州)政府审定后向科技厅提出建设申请。 

(二)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专家对天府实验室组建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和现场考察,形成论证意见,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三)天府实验室经省政府批复后启动建设,建设期3年。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天府实验室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实验室章程、发展战略、机构设置、年度任务和经费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理事会由地方政府、依托单位等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理事长由所在市或区(县)政府负责人和依托单位负责人共同担任。

第十条  天府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由理事会聘任科研一线的两院院士或具有一流学术造诣的知名专家担任,应全时在天府实验室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实验室全面工作,统筹管理实验室人、财、物等资源,并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实验室主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首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十一条  天府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实验室科研目标、研究方向、技术路线、重大项目实施等提供咨询和建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成员由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主任由相关领域非依托单位的著名科学家担任,原则上为院士;委员由国内外知名科学家、战略专家、企业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天府实验室在获批建设6个月内,建立由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和实验室主任组成的组织架构,编制完成中长期发展规划、3年科研任务清单和实施路线图,经理事会审核后由承建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备案,作为考核评估和省级财政支持的依据。

第十三条  天府实验室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省关于财政科研经费、国有资产、财政经费设备采购、出国(境)等规定,明确重大管理决策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机制、责任机制,制定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章程、人事、科研、财务、安全保密等制度。

第十四条  天府实验室履行安全生产和保密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相应制度,定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天府实验室所在市(州)落实安全生产属地化责任,加强实验室安全生产工作日常督导,指导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治。

第十五条  天府实验室强化科研伦理审查管理和科研诚信监督管理,加强人工智能安全、生物安全等管理,对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置。

第十六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天府实验室主任或其他重要人员变化、主要研究方向变更、组织结构调整等重大事项,应由理事会审定后报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  天府实验室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基层党建和纪检监察工作,着力增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党组织关系隶属所在市或区(县)党委。

第十八条  天府实验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重点基建工程、仪器设备采购、人才招聘等规范化管理,接受外部监督检查。

 

第四章 科研组织与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  天府实验室坚持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我省优势产业发展需要,凝练部署重大科研任务,创新科研项目的形成机制和组织方式,开展前瞻性、原创性、集成性科学研究和科技攻关,产出一批标志性成果。

第二十条  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天府实验室应将财政经费购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数据资料等纳入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在符合保密要求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天府实验室应围绕重大科技进展,做好海内外知识产权布局,开展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审查评议,培育高价值专利,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提高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

第二十二条  建立科研成果署名和互认机制。在天府实验室获得的科研成果,应署名天府实验室。天府实验室可与双聘人员原单位约定双聘期间人员管理方式,原则上双方机构应互认人员双聘期间的科研产出和考核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完善天府实验室成果权益分享机制,探索与贡献相匹配的收益分配机制。对天府实验室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赋予研发团队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支持天府实验室成立产业化委员会,指导实验室开展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相关工作。鼓励天府实验室组建专业化平台运营公司、设立成果转化基金,推动实验室成果就地就近加快转化。

 

第五章 监测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统计监测制度。天府实验室通过省科技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做好相关数据、成果、资料的填报入库工作,实时反映天府实验室运行管理和科研成效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按照“长周期、重引导、促发展”的原则,采取年度自评、“入轨”评估、周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天府实验室建设工作和绩效开展评价。实行“代表作”评价和“里程碑式”考核,着重评价人才引育、标志性成果产出、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七条  年度自评。天府实验室对照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结合考核指标体系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理事会审核后,于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报省市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入轨”评估。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在天府实验室3年建设期满后组织开展“入轨”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评估合格的实验室进入运行期,省级财政按政策给予支持;评估不合格的实验室给予1年整改,期满后评估仍不合格的,报省政府批准后不再纳入天府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九条  周期评估。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对进入运行期的实验室,每3年组织一次周期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评估不合格的实验室给予1年整改,期满后评估仍不合格的,报省政府批准后不再纳入天府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天府实验室按照“天府+XX+实验室”的方式命名。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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