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房票含义
房票(含电子房票)是拆迁实施单位出具给拟安置对象自行购买本辖区房源库内商品房屋的凭证,由区住保中心(区土征中心)统一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授权委托不得印制、伪造、变造房票,对存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房票对象
集体土地征地安置对象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原则上以户为单位,一户一张房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对象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按照不动产登记信息发放房票。
第七条 房票使用比例
集体土地征地安置对象房票金额使用比例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9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对象房票金额使用比例不作限制。
第八条 房票使用范围
房票实行实名制,可用于购买本区房源库内新建商品住宅、商业、办公和车位等不动产,不得跨区使用,不得用作抵押、质押、非法套现。房票应明确征收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房票金额、有效期和使用须知等内容。
第九条 房票使用期限
房票一式六联(存根联、消费联、结算联一、结算联二、结算联三、结算联四),房票的存根联由属地街镇保管,消费联由房票安置对象保管,结算联一、结算联二、结算联三、结算联四由安置对象在购房时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作为结算凭证。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12个月过后自动失效。房票失效后,集体土地征地安置对象自动转为(原)住房安置,安置对象自行到属地街镇确认房屋套型,过渡政策按照住房安置相关政策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对象自动转为货币安置,安置对象自行到属地街镇办理货币安置补偿结算。
使用房票时,被搬迁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所有家庭成员或共有人均需在房票上签字捺印确认,未满十八周岁的由其监护人签字捺印确认。
第十条 房票分割与合并
集体土地征地安置对象、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对象的房票可以分割,也可以合并且仅限分割、合并一次。
第十一条 房票转让(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拟安置对象因个人原因转让房票的,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现场共同确认,凭房票、身份证明、房票转让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等办理实名转让手续(拟安置人所在户满足他处有1套住房,房票仅限在本辖区内转让1次)。转让必须经属地街镇备案登记,购房产生的奖励由受让人享受,按税费征收相关规定受让人不再享受相关税费的减免。房票转让后,出让人不再享受货币安置和住房安置。
第十二条 房票继承
房票持有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死亡(失踪)的,合法继承人可在未使用房票使用期限内,凭有效证明向属地街镇申请更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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