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规划在孵企业(团队)使用的场地面积不低于场地总面积的75%,在孵企业(团队)不低于5家;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且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成都高新区产业的发展要求。②注册地址和办公场所须在孵化载体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③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四)具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至少有3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3名创业导师。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培训服务及基本的法律、会计、知识产权等服务,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载体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载体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六条 申请备案孵化载体基本程序:
(一)申请单位根据孵化载体信息化服务平台或其他相关网络渠道通知公告,准备申请材料,提交至成都高新区孵化载体业界共治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二)申请材料经理事会初审,初审通过后,由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孵化载体归口管理处室(中心)复审,复审通过后报局办公会议定。
(三)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备案为成都高新区孵化载体。
(四)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成都高新区孵化载体备案资格,自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七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纳入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统计范围的孵化载体无需备案。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八条 通过备案的孵化载体可参与成都高新区孵化载体年度评价工作,评价结果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第九条 对出现经营异常、重大违法乱纪等行为的孵化载体,取消其成都高新区孵化载体备案资格,后期根据实际情况可申请重新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立即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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