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20%,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补贴资金不能满 足需求的地区,应当在相关年度下调部分机具的补贴额,确保政策 效益普惠共享。对轮式拖拉机,除动力换挡和无级变速等档次外, 其他档次的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 15%,对保有量过多或技术 相对落后的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 10%。围绕优化完善 区域内动力机械结构适当提高测算比例,所测定的补贴额提高幅度 不超过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的20%。
3.单机补贴限额。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以外,一 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 5 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 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12 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 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 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15 万元;100 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200 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25 万 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25 万元;大型甘蔗 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40 万元;大型自走式棉花收获打包一 体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60 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
额不超过 60 万元。
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 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不对外 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 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 15 个百分点以上的,农 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 情况及时报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 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 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发 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综合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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