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农机行业协会发挥引领行业自 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
(六)在补贴兑付方面着力提升服务效能。优化简化资金兑付 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 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 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治理力度,补贴预算执行情况与下一 年度资金安排挂钩。探索建立加快补贴资金兑付的新机制。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 称“购机者 ”),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 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农业农村部、财 政部组织制定全国补贴范围内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按照不 超过同类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 30%测算确定我省补贴范 围内农业机械的补贴额,其中通用类机械不得超过最高补贴额。围 绕农业生产急需适用、重点短板机具的推广应用,选择部分产品提 高补贴额测算比例,补贴额测算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5%。对区 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 准并逐步退出补贴范围。
四、资金分配和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 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不得挤占、截留、挪 用或用于其他支出。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定支出责任,积极配套 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补贴兑付。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 照有关规定测算分配资金,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各地农业农村 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跟踪掌握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发现具体 产品或档次的财政资金补贴比例过高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逐 级上报;及时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 或档次剔除补贴范围。补贴资金不能满足兑付需求的地方,不得实 施累加补贴。在满足兑付需求的前提下,因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 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适用等情况,需实施累 加补贴的,由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制定实施方案逐级 上报,待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予以备案后再行实施,未按程序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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