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9+8=17(万元)。
2.按照28号公告的计算方法
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90+100)×10%÷(1-10%)=21.11(万元)
两个项目的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9+8=17(万元)
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额没有超过限额,可全部加计扣除,也就是17万元。
在此情况,甲公司无论按照哪种方法,其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均为17万元,但新计算方法仅需按公式计算一次,计算更加简便。
【例2】丙公司2021年度有A、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1.按照97号公告的计算方法
项目A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90×10%÷(1-10%)=10(万元)
项目B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0%÷(1-10%)=11.11(万元)
按照孰小原则,项目A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已经超过限额(12万和10万相比),其他相关费用只能按照限额加计扣除,共10万元;项目B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没有超过限额(8万和11.11万相比),可全额加计扣除,共8万元。
两个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10+8=18(万元)
2.按照28号公告的计算方法
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90+100)×10%÷(1-10%)=21.11(万元)
两个项目的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12+8=20(万元)
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额没有超过限额,可以全部加计扣除,共20万元。
因计算方法不同,丙公司可以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出现了差异,按照28号公告的新方法计算,丙公司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可以全部加计扣除,比97号公告规定的计算方法多加计扣除2万元。
综合2个案例,可以看出,无论是计算结果还是计算次数,28号公告规定的计算方法都是更有利于纳税人的。这是因为按照97号公告分项目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规定,对有不同研发项目的企业而言,有的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占比不到10%,有的超过10%,但企业只能按二者金额孰小加计扣除,即不同研发项目的限额不能调剂使用。28号公告将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不同研发项目的限额可以先汇总,再整体按孰小原则判断,相当于允许限额在不同项目之间调剂使用,纳税人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更大,进而享受优惠力度也更大。同时,对于每个项目均未超限额和均超过限额的情形,虽然两种计算方法的结果并无差别,但是新方法只计算一次,也是更加简便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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