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关补充说明
(一)本政策各项奖励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可同时享受。
(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 日后实施,有效期3 年。
(三)本政策由发展和经济运行局牵头,会同新经济局、总部经济局、文创会展局、科创和人才局、发展和经济运行局、公园城市局、生态环境和城管局、统筹城乡局、市场监管局、社区治理和社事局等部门落实执行。
六、解读机构
发展和经济运行局经济运行处
解读人:彭斯礼
联系电话:028-61889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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