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创新创业政策服务平台!  ——让政策更好地引导创新、服务创新
会员专属,享看即看!
当前位置:

关于公开征求《龙泉驿区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产业发展局 | 发布机构: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产业发展局 | 发布时间:2023-12-05 | 110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五条 车辆数量要求

为确保安全有序开展试点运营活动,试点运营主体首次开展 试点运营的,车辆数量不超过 10 辆。

试点运营主体可以逐步新增车辆投入运营,每次新增的试点 运营车辆不超过 30 辆,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试点运营服务

试点运营主体结合运营场景确定线上或者线下服务方式,将服务模式提前告知服务对象,相关服务标准参照行业规范执行。

第十七条 服务监管

龙泉驿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城管 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将试点运营活动纳入行业日常监管范围,依 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风险预防

试点运营主体应当制定风险防控应急预案并定期修订,包括 自动驾驶系统、试点运营驾驶人、试乘乘客、道路环境、数据安 全(网络安全)等风险分析及应急预案,并组织每年不少于一次 的风险预防应急演练和相关人员的安全考试。

第十九条 应急处置

试点运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网络及数据安全事件的,试点 运营驾驶人或者远程监控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降低 损失并控制风险。

试点运营主体应当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进行技术分析,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违规处理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联 合工作组可以责令试点运营主体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 要求的,应当暂停其试点运营活动,直至完成整改:

(一)未在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时间、路段或区 域内开展商业化试点;

(二)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试点运营驾驶人;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监控装置或者未将数据接入指定的数 据平台;

(四)未按照规定传输和保存故障信息;

(五)未按照规定提交相关事故过程信息或者事故分析报告;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终止相关活动的情形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联 合工作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其试点运营活动:

(一)提供虚假的安全性自我声明或者数据、信息、报告等材料;

(二)车辆试点营运证到期或者被撤销;

(三)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风险。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2023 年 12 月 XX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以上内容来自于网络,仅供学习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