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试点运营车辆性能符合性材料,包括开放道路通过相 应测试的技术报告等。
第十一条 确认程序
试点运营主体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具体确认程序如下:
(一)试点运营主体向管理单位提交材料,管理单位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通过初审的,管理单位组织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并 出具评审报告,试点运营主体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完善试点运 营方案;
(三)确认通过的,管理单位将相关材料提交联合工作组。 联合工作组联合审定合格的,由管理单位发放龙泉驿区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商业化标识,标识有效期与成都市示范应用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一致。
经过确认的试点运营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试点运营主体应 当及时向管理单位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管理单位审核合格后报备联合工作组,并通知申请主体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收费管理
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可以进行服务费用收取,收费标准应 当在试点运营方案里载明并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相关费用应当实 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三条 试点运营特殊要求
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工作按照下列规则,分场景实施、分 阶段推进、分批次投放,确保安全有序、风险可控:
(一)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试点示范应用运 营活动。在法律法规完备且相关试点运营主体运营组织、车辆技 术能力达到一定条件后,支持在本区特定路段或者封闭区域内开 展高等级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活动。
(二)试点运营过程中,车辆可依法依规搭载相关人员或者 货物,不得超出车辆的额定乘员和核定载量,禁止使用智能网联 汽车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三)试点运营主体应当向服务对象明示可能存在的风险, 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来降低试点运营风险。
(四)开展固定线路的试点运营活动,应当明确相应的起点、 终点和行驶路线。开展非固定线路的试点运营活动,应当明确试点运营的具体区域,试点运营活动不得超出区域范围。
(五)试点运营主体采集试点运营活动的必要数据,应当遵 守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有关数据应当接入管理单位指定的数据平台,作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 试点运营周期
试点运营商业化标识、测试安全员或者驾驶人从业资格证明、 成都市示范应用临时行驶车号牌同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开展试 点运营活动。
试点运营主体在试点运营活动期间,未发生因运营组织、车 辆自动驾驶系统故障、试点运营驾驶人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可在 按照《实施细则》取得新的成都市示范应用临时行驶车号牌后, 向管理单位提交书面报告。经确认未发生故障或者事故的,可以 延续开展试点运营活动,有效期与新取得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