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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龙泉驿区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产业发展局 | 发布机构: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产业发展局 | 发布时间:2023-12-05 | 1107 次浏览: | 分享到:

区经信局负责共同推进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活动,组织智 能网联汽车产品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共同推进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活动,组织 试点运营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共同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 的应用落地,并负责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交通运输行业的行业 监管。

联合工作组委托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负责龙泉驿区的智能网联汽车试 点运营申请材料初审和日常监管工作,负责组织专家评审会对智 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评审意 见,供联合工作组决策参考。

第四条 一般要求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活动的主体(以下简称试点运营 主体)应当具备《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向管理单位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管理单位对相关申请材料初审和专家委员会评审后, 由联合工作组组织确认。

相关申请材料包括:

(一)满足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的试点运营车辆、试点运营驾驶人、试点运营主体的基本情况材料;

(二)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交通事故责任保 险凭证或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座位险保险凭证(载 人试点运营);

(四)试点运营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试点运营驾驶人要求

试点运营驾驶人是指经试点运营主体授权,负责试点运营车辆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试点运营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驾驶人必须符合《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及下列要求:

(一)试点运营驾驶人符合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条件;

(二)熟悉试点运营方案,掌握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启动和停 止的操作方法;

(三)具有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置能力,可对试点运营车辆 进行监测及控制;

(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他条件。

试点运营主体应当定期组织对试点运营驾驶人的安全培训,确保试点运营驾驶人熟悉智能网联汽车性能和操作方法。

第六条 车辆要求

开展试点运营的车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的要求;

(二)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汽车、 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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