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托管机构内部管理规范
(一) 建立企业台账
托管机构应当为集群企业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含但不限定于:
1.企业基础数据:企业名称、企业联系方式、股权结构、股东信息;企业状态数据:实际经营场所、变更情况是否年检 (年报公示)、是否进入异常名录、是否注销、是否司法惩戒、是否移出。
2.托管机构与集群企业签订的住所托管服务协议;3.与集群企业联络沟通的记录,法律文书的送达情况等;
4.其他应保存的档案资料。
(二)建立保密制度
托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保密制度。除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向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外,托管机构未经授权不得使用集群企业财务数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建立长效机制
托管机构要定期了解集群企业经营情况,了解企业运营需求,搭建集群企业管理服务平台,实现集群企业基础数据可视化。
托管机构可对集群企业提供创业指导、市场营销等服务,增强集群企业发展质量。
托管机构应定期将集群企业信息及管理情况共享至新区各市场主体行业管理部门。托管机构发现集群企业无法通过约定方式联络或者经营异常时,应及时通报市场监管局及相关监管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托管机构应对托管期限满 4 年未退出托管场所的入驻企业要求其及时变更地址,对已有实际经营场所并可在实际经营场所注册的企业,要求限期退出集群托管场所,进一步优化天府新区营商环境,提升集群企业品质发展。
第八条服务期限
托管服务的服务期限为 4 年,到期后自动失效。
第九条 集群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变更
托管期间集群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需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局,经审核通过后再办理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变更。托管协议自住所变更之日起或不再满足本细则规定的集群企业经营范围要求之日起终止。
第十条 监督管理
(一)集群企业应配合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局负责每月底将集群注册企业名单上传至“四川天府新区审批信息数据共享平台”,配合市场监管局开展企业年报宣传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按“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检查等对企业开展监管工作。
(二)集群注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局将其纳入信用管理,向社会公示:
1.未依法履行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2.通过登记的住所 (经营场所) 无法联系的;
3.不配合行政部门调查,情节严重的;
4.符合清理吊销条件的;
5.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情形。
集群注册企业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