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集群注册黑名单
建立集群注册黑名单制度,凡列入黑名单的投资者 (个人或企业),行政审批局有权单方终止托管服务协议并不再签订住所托管服务协议。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行政审批局将申请者纳入集群注册黑名单:
因未及时履行相关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二)通过服务协议约定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企业的 :(三)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隐瞒违法 (犯罪) 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等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工商登记的;
(五)申请者违反国家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被国家机关纳入失信人名单的。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四川天府新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二)本细则自2022年11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原《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企业集群注册管理细则 (2020年版)》(天成管办函[2020]99 号)在新细则实施后废止。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四川天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