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符合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产业定位的企业;4.投资类企业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相关部门认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除外;
5.同一投资者 (个人或企业),不得申请 2家以上的集群企业;
6.集群企业不得作为股东或投资者再申请登记集群企业。
第五条托管住所
行政审批局提供以下 17 个托管地址供企业自行选择:
(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地址:
1.中国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天府新区华阳街道香沙路79号附4号;
2.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天府新区万安街道宁安东路198号;
3.中国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天府新区正兴街道州路2828号;
4.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湖畔路东段 733号;
5.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湖畔路北段 366号1栋3楼1号;
6.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湖畔路西段 99号;
7.中国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天府新区煎茶街道古福三街199号。
(二)非中国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地址:
1.四川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 888 号;
2.四川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正西街 43号3栋6楼17 室;
3.四川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顺圣路 172号;
4.四川天府新区煎茶街道鸿湘村 5组 168号;
5.四川天府新区煎茶街道雁栖路西段 333 号;
6.四川天府新区新兴街道天工大道 916号9栋1层2号
7.四川天府新区新兴街道天工南二路 98 号10 栋;
8.四川天府新区永兴街道正街 32号;
9.四川天府新区籍田街道蔡堰社区 5组37 号;
10.四川天府新区太平街道教师街 41号。
托管住所实行清单管理和动态调整制度。各部门、各街道需新增托管住所的,经行政审批局认定并在新区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纳入地址清单。
第六条 集群企业登记管理
托管机构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APP 等电子居民体系认证,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集群注册申请表》及企业登记注册所需电子材料进行收取和审核
投资类企业还需提交相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
托管机构对入驻企业“风险预警信用”审核通过后,与企业签订住所托管服务协议,出具《住所证明》,并颁发营业执照。住所托管服务协议及《住所证明》加盖行政审批局印章后生效。托管机构应对申请人身份、签名、盖章、材料、联系电话等进行形式审核,申请人对其真实性负责
集群企业的注册资本原则上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招引企业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街道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正式函件或经行政审批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