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川天管办函[2022]82号
四川天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企业集群注册服(管理)细则(2022 年版)的通知
各部门,各街道,新区国有企业: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企业集群注册服务(管理)细则 (2022 年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天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17日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企业集群注册服务 (管理)细则 (2022 年版)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营造四川天府新区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优化监管,助推新区企业信用建设,鼓励企业诚信经营,依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的意见》(国发 [2015] 32号)和《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集群注册相关定义
本细则所称集群注册,是指经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授权托管机构管理的住所 (经营场所)地址,免费为多个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入驻企业提供住所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注册登记(管理)模式。
本细则所称住所托管服务,是指为企业提供注册地址,并建立档案管理、日常联系、信息保密等制度。
本细则所称集群企业,是指将企业的登记住所设于本细则项下托管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并由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
本细则所称电子居民体系,是新区集群注册在线服务平台,企业群众线上只登录一次即可完成集群注册,融汇“一入口”登录、“一表式”申请、“一标准”模版、“一编码认证、“一次性”办成等相关功能。
第三条 托管机构
管委会授权四川天府新区行政审批局作为新区非企业类托管机构,为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内的集群企业提供统一的住所托管服务,并负责新区各部门、各街道新增托管住所的认定。未经管委会授权的政府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不得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第四条 集群企业准入条件
(一)无需特定经营场所即可开展经营或创业初期暂不具备经营场所条件,且不属于集群企业准入负面清单的市场主体。
(二)管委会及各部门、各街道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需使用集群注册地址的,相关职能部门、街道需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审批局,内容包括拟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投资者相关信息等。
(三)集群企业准入负面清单:
1.市场主体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
2.市场主体从事生产、加工、食品经营、网吧、娱乐场所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
3不符合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产业定位的企业;4.投资类企业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相关部门认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除外;
5.同一投资者 (个人或企业),不得申请 2家以上的集群企业;
6.集群企业不得作为股东或投资者再申请登记集群企业。
第五条托管住所
行政审批局提供以下 17 个托管地址供企业自行选择:
(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地址:
1.中国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天府新区华阳街道香沙路79号附4号;
2.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天府新区万安街道宁安东路198号;
3.中国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天府新区正兴街道州路2828号;
4.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湖畔路东段 733号;
5.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湖畔路北段 366号1栋3楼1号;
6.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湖畔路西段 99号;
7.中国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天府新区煎茶街道古福三街199号。
(二)非中国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地址:
1.四川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 888 号;
2.四川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正西街 43号3栋6楼17 室;
3.四川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顺圣路 172号;
4.四川天府新区煎茶街道鸿湘村 5组 168号;
5.四川天府新区煎茶街道雁栖路西段 333 号;
6.四川天府新区新兴街道天工大道 916号9栋1层2号
7.四川天府新区新兴街道天工南二路 98 号10 栋;
8.四川天府新区永兴街道正街 32号;
9.四川天府新区籍田街道蔡堰社区 5组37 号;
10.四川天府新区太平街道教师街 41号。
托管住所实行清单管理和动态调整制度。各部门、各街道需新增托管住所的,经行政审批局认定并在新区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纳入地址清单。
第六条 集群企业登记管理
托管机构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APP 等电子居民体系认证,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集群注册申请表》及企业登记注册所需电子材料进行收取和审核
投资类企业还需提交相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
托管机构对入驻企业“风险预警信用”审核通过后,与企业签订住所托管服务协议,出具《住所证明》,并颁发营业执照。住所托管服务协议及《住所证明》加盖行政审批局印章后生效。托管机构应对申请人身份、签名、盖章、材料、联系电话等进行形式审核,申请人对其真实性负责
集群企业的注册资本原则上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招引企业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街道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正式函件或经行政审批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托管机构内部管理规范
(一) 建立企业台账
托管机构应当为集群企业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含但不限定于:
1.企业基础数据:企业名称、企业联系方式、股权结构、股东信息;企业状态数据:实际经营场所、变更情况是否年检 (年报公示)、是否进入异常名录、是否注销、是否司法惩戒、是否移出。
2.托管机构与集群企业签订的住所托管服务协议;3.与集群企业联络沟通的记录,法律文书的送达情况等;
4.其他应保存的档案资料。
(二)建立保密制度
托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保密制度。除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向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外,托管机构未经授权不得使用集群企业财务数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建立长效机制
托管机构要定期了解集群企业经营情况,了解企业运营需求,搭建集群企业管理服务平台,实现集群企业基础数据可视化。
托管机构可对集群企业提供创业指导、市场营销等服务,增强集群企业发展质量。
托管机构应定期将集群企业信息及管理情况共享至新区各市场主体行业管理部门。托管机构发现集群企业无法通过约定方式联络或者经营异常时,应及时通报市场监管局及相关监管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托管机构应对托管期限满 4 年未退出托管场所的入驻企业要求其及时变更地址,对已有实际经营场所并可在实际经营场所注册的企业,要求限期退出集群托管场所,进一步优化天府新区营商环境,提升集群企业品质发展。
第八条服务期限
托管服务的服务期限为 4 年,到期后自动失效。
第九条 集群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变更
托管期间集群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需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局,经审核通过后再办理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变更。托管协议自住所变更之日起或不再满足本细则规定的集群企业经营范围要求之日起终止。
第十条 监督管理
(一)集群企业应配合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局负责每月底将集群注册企业名单上传至“四川天府新区审批信息数据共享平台”,配合市场监管局开展企业年报宣传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按“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检查等对企业开展监管工作。
(二)集群注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局将其纳入信用管理,向社会公示:
1.未依法履行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2.通过登记的住所 (经营场所) 无法联系的;
3.不配合行政部门调查,情节严重的;
4.符合清理吊销条件的;
5.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情形。
集群注册企业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集群注册黑名单
建立集群注册黑名单制度,凡列入黑名单的投资者 (个人或企业),行政审批局有权单方终止托管服务协议并不再签订住所托管服务协议。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行政审批局将申请者纳入集群注册黑名单:
因未及时履行相关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二)通过服务协议约定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企业的 :(三)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隐瞒违法 (犯罪) 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等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工商登记的;
(五)申请者违反国家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被国家机关纳入失信人名单的。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四川天府新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二)本细则自2022年11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原《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企业集群注册管理细则 (2020年版)》(天成管办函[2020]99 号)在新细则实施后废止。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四川天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