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红利+优质服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五、附则
14 .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统计局《民间投资指标及定义》中的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情况的企业。
15 .重复原则。本政策与市级、区级其他政策条款相似的,同一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16 .有效期限。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