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级主管部门要集中资源在规划制定、项目布局、资金引导等方面,强化组织保障,支持示范基地与产业基地加快发展提升。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与产业基地所在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托示范基地积极探索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路径和模式,加强政策引导和资源要素保障,推动示范基地与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
第四章 质量评价
第十六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示范基地与产业基地发展质量评价工作,依据评价结果对示范基地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评价对象为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告的示范基地与产业基地,取消称号的除外。新遴选的示范基地与产业基地于公告满一年后参加评价。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或产业基地参加质量评价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地年度报表;
(二)基地年度发展报告。
第十九条 示范基地与产业基地质量评价工作流程:
(一)基地将评价材料报送至市级主管部门;
(二)市级主管部门对本市(州)基地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综合评价,并针对创新能力、绿色发展、数字转型等开展专项评价;
(四)经济和信息化厅将示范基地发展质量评价结果通报市级主管部门,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以星级的形式体现,星级划分为一星—五星,星级越高表示发展质量越好。
第二十一条 示范基地与产业基地因所在地行政区划或所在开发区名称范围发生变化的,可向市级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经济和信息化厅审定后完成变更,随当年质量评价结果一并公布。
第五章 管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示范基地与产业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3年,依据办法每3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基地与产业基地予以公告确认,对不合格的取消称号。
第二十三条 已成功获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产业集聚区,原则上不再纳入省级基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经济和信息化厅直接取消称号,并予以通报:
(一)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严重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相关专项督查中发现存在生态环保、安全生产、自然资源问题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三)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二星及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