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4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促进“制造+服务”深度融合和双轮驱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发展服务型制造,促进制造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我厅起草了《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培育指南(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0月22日前(含修改理由)反馈我厅。
联 系 人:杜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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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培育指南(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9月21日
附件
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培育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促进“制造+服务”深度融合和双轮驱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发展服务型制造,促进制造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1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实施意见》(川经信服务〔2021〕1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型制造是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形态,是产业融合发展的主要路径和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企业以市场价值需求为导向,聚焦服务增值,以数字技术普及应用为支撑,通过创新生产组织形式、运营管理方式和商业发展模式,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跨越传统产业边界,打造高附加值产品服务组合,构建“制造+服务”价值共创的新型生产方式和产业形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的评选工作遵循“自愿申报、择优评选、规范认定、动态管理”原则。
第五条 服务型制造示范评选主要面向工业设计服务、个性化定制、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全生命周期管理、检验检测分析认证、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工业文化赋能、工业电子商务、生产性金融服务等模式开展,鼓励企业探索、创新其他服务型制造新模式。
第六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协助开展国家、省服务型制造示范培育指导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主体应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鲜明的服务型制造特征,符合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重点方向。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