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报示范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点的制造业企业,在本行业或细分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等具有一定优势地位。
(二)企业能够围绕核心制造能力开展模式创新并形成竞争力,在战略规划、管理运营、模式创新、信息建设、服务绩效、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三)对行业服务型制造发展起到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近2年的服务性收入占经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20%及以上,对“制造+服务”融合发展特色鲜明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条 申报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示范平台分为共享制造类和其他类,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包括应用服务提供商。平台累计为制造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专业服务或综合服务企业数在20家及以上,截至申报日正式投入运营时间须满2年。
(二)申报共享制造类的平台,应围绕制造资源的在线发布、订单匹配、生产管理、支付保障、信用评价等,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整合分散化、多样化制造资源,发展“平台接单、按工序分解、多工厂协同”的共享制造模式,有效提升相关行业、区域制造资源的集聚和共享水平。
(三)申报其他类的平台,应能够较好满足相关制造业企业在发展服务型制造方面的服务需求,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等功能,在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创新等方面有所突破,能够有效提升生产效率和能力,有效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
第三章 申报内容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应提供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经营业绩,近三年有关服务型制造主要投入及成效等情况。
(四)企业服务型制造特点、盈利模式等,相关技术、产品和服务应用等市场认可情况。
(五)近三年企业所获得的国家、省、市奖励情况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六)其他与服务型制造示范申报相关的佐证材料。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工作分年度组织开展,具体按照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本地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
第十三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年度申报要求及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推荐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拟定服务型制造示范名单,并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服务型制造示范;对公示有异议的,按程序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章 培育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