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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来源: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3-02-03 | 38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的通知(川科基〔2020〕2号)精神,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创新效率,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和科技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元市科技创新劵(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由政府科技部门面向创新主体无偿发放,用于鼓励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而设计发放的一种可兑现的记录凭证,采取后补助形式。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广元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为创新券的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培训推广、组织实施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广元市科学技术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中心”)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和管理,以及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兑现拨付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广元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  创新劵支持对象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纳入国家体系认证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含申请认定的企业),以及入驻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的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等(以下简称创新主体),且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期内的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
    (二)经过登记注册并通过备案,具备条件和能力为我市企业提供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设计研发、技术转移中介服务、科技评价评估及科研设备设施共享等科技服务, 且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期内的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的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科技评估机构、科技咨询机构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科技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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